泰州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

发布者:经管学院发布时间:2018-07-01浏览次数:1225

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,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落实学校办学思想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组织、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,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。为加强和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,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,其制订、修订、执行和调整修改,必须按规范程序进行。

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,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,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,一般不得变更;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,要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。

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,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。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,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;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,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。

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,应在分管校长领导下,由教务处组织进行,各专业所在院系具体负责。

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、修订,应广泛征询教师和学生意见,充分开展调查研究。

第七条 制订、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:

(一)提出制订、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,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后,以文件形式发至各院系。各院系根据文件要求,由各专业负责人在充分听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,按专业培养目标制订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;

(二)各院系组织相关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和政府主管部门、行业专家对本单位制订或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、论证、修改,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;

(三)教务处对各院系递交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审核后,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家组进行审议;各院系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;

(四)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报分管校长审阅后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,并印发各院系执行。

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:培养目标;培养要求;修业年限;授予学位;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;主要实践教学环节;学分学时分配;最低毕业学分;教学时间分配;专业能力培养计划和课程体系;教学安排;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等。

第九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,教务处负责协调、监督各院系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。

第十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院系归口承担,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。

第十一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:

(一)开课前一学期,教务处组织各院系核对、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计划;

(二)开课前一学期末,教务处组织各院系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;

(三)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,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授课计划。

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,各院系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、教学大纲、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,安排好各教学环节,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。

第十三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,凡更改课程名称、增减授课学时、学分,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,增开、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(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)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,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。

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:

(一)人才培养方案调整、修改事宜由相关院系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,形成书面报告,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。

(二)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,由教务处处长审批。

(三)属于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、或通识选修课和必修课调整、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,由教务处审查,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。

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,均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各专业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2017年1月